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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化学能源材料重点实验室安全条例

发布日期:2022-04-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条例是保证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措施。实验室要认真落实安全条例,经常对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验室每年应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及时根据实验室安全状况,指派有责任心的人员实施各项安全条例,并负责督促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负责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涉及安全的各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处理,报告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并做好纪录。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条  安全条例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章 用电安全条款

第五条  实验室的电源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所用的室内、外用电线路和装置,均应由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架设、安装和施工。竣工后需经基础科学园区的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然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不准乱拉乱结电线。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第九条  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老师、访问学者及其他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除固有设备外的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器具,要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章 财产安全条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个人钱物和其他非科研工作用的物品。

第十二条 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要负责检查电源、门窗等的安全状况,关好电源,锁闭好门窗。

第十三条 如发现设备损坏、财物被盗等情况,发现人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系有关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章 其他安全条款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抽烟。

第十六条 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况,实验室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权制止。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或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实验室有权停止行为人的实验和在实验室的工作,直到行为人进行了改正,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取得实验室有关负责人的认可,方可重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