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室介绍 > 管理制度 > 正文

广西电化学能源材料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2-04-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和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的整理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科研、教学质量及增强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与实验室科研人员。

第三条 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有利于调动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严谨科研的思想,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实验方法、实验技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将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新理念引入到科研和教学中。

第二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成员要爱护实验室公共财物,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不得将实验室财物,如计算机、书籍等随意借出,个人使用时丢失或损坏需赔偿。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上班时间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值日人员要负责清洁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  实验室成员实行日常考勤。所有非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在管理员处进行登记,经管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立全部工作人员的档案,所有资料、文件均需存档保管、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资产是为了实验室成员科学研究配备的,成员应当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