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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化学能源材料重点实验室仪器使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2-04-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与设施其使用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在借出、归还时课题负责人和实验室仪器管理员双方共同验收仪器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哪方验收不好,出现问题哪方负责。

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实行开放使用。所有仪器的使用(原则上)不收费,但对校外课题组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视使用情况收取成本及服务费,其收费用于补偿实验室的仪器维修。

第三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使用卡片,便于使用者操作。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相关专家;任何使用者在使用任何仪器前必须首先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上机操作一定要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将视为违章作业,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条  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限在本实验室内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在外使用,必须通过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借出期限不得超过三天。在实验室内使用时,可向管理员借用,使用完毕后归还。

第五条   实验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作为管理人员,一要熟悉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二要懂得各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三要熟知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校验及维护常识。

第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七条   发现仪器有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实验室负责人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用后切断电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

第八条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第十条  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不安全源。